2009年5月10日星期日

谁杀死了李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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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原载《南方周末》)

■尸检结果证明:死者李丽云腹中胎儿未足月、没有临产,也不可能"难产"。李丽云死于肺炎恶化。

■呼吸科诊断为"孕36周,重症肺炎",妇产科将诊断结果变动为"孕足月,妊娠期高血压"——剖腹产手术理由就此充分。

■李丽云"既不具备剖腹产的适应症,又存有剖腹产的禁忌症"。在"签字"拉锯战中,胎儿已经死亡。

■媒体广泛报道之后,肖志军成了"冷血丈夫","全民公敌";但自己步行入院的李丽云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死亡,却一直鲜有人追问。

4月28日,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的司法鉴定听证会在此举行。这起曾轰动一时的医疗事件,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从2007法院立案时起,该案一波三折,至今尚未正式开庭。其间,原审法官调离,法院按医方要求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亦被医学会退回,而原告辩护律师则将自己的辩护词提前在网上公布。

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准备实施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该事件被媒体命名为"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社会各界围绕医院"见死不救"背后的法律困境展开深入探讨。手术签字制度为此饱受质疑。

该案影响如此巨大,以至于去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中有一条规定是,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规定被认为与"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案"密切相关。

然而,随着事件的进展,真相却显得扑朔迷离。就在各界围绕手术家属签字制度是否合理之际,肖志军很快被证实并非李丽云丈夫,其"家属"地位并不存在;而被报道"难产"的李丽云,后被证实系入院求治感冒。

那么,李丽云究竟因何而死?剖腹产手术是否必要?2008年1月,随着李丽云父母起诉朝阳医院。解答谜团的重任,落到了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身上。

李丽云的母亲脚踢肖志军。肖一度成为"愚昧"和"冷血"的代名词 图/CFP

痛哭的肖志军在妻子李丽云的遗体旁。 本报资料图

尸检:肺炎恶化导致死亡

肖志军:"我们是来看咳嗽的,不是来生孩子的";尸检鉴定:李丽云怀孕不足月,没有临产。

事实上,在中天鉴定中心对此案实行鉴定之前,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经接受法院委托对李丽云进行了尸检。

4月17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独家采访。一年来,这位法官出身的司法鉴定专家"闭门谢客",拒绝了上百家媒体。

在尸检之前,北京市卫生局已经向媒体公布了关于此事的调查通报,称经组织专家评审,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

尽管时过一年,霍家润仍然出言谨慎。他坦言当时是"被迫"承担此事。

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有三条:一是李丽云死亡原因;二是李丽云腹内胎儿是否足月,具体孕周;三是李丽云腹内是否有毒物。

尸检鉴定意见用语极为考究,显得经过了深思熟虑。如对所怀胎儿是否足月问题,鉴定意见巧妙作答:李丽云腹内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对于孕妇而言,胎龄是个很少使用的概念,医学更多使用的是"妊娠期",胎龄36周的胎儿,对应的是妊娠34周的孕妇。

但不管怎样,霍家润对南方周末记者承认,李丽云怀孕是不足月的。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李丽云正是因为被医生诊断为"孕足月"方要求其做剖腹产手术。至于媒体报道的"难产说",更是不攻自破,孕妇没有足月、没有临产,显然也不可能"难产"。

李丽云死因是:妊娠晚期患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对于这一专业性结论,霍家润解释说,这表明李丽云死于呼吸系统疾病。但对于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这种并不严重的疾病,如何"继发"为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以至于最终呼吸衰竭死亡,霍家润拒绝作出进一步解释。"我们主要是按法院委托要求出具客观的尸检鉴定意见书,而不是认定医院在治疗中是否有过错。"霍家润说。

即使如此,霍家润承认,在明眼人看来,鉴定意见书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当年,面对媒体的炮轰,失去妻儿的肖志军曾屡次辩白:我们是来看咳嗽的,不是来生孩子的。然而众口一辞之下,几乎没有人相信这位湖南农民的话。

而如今,霍家润承认,尸检结果其实恰恰支持了肖志军的这一说法。

"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的真相和逻辑,由此需要重新梳理。

转诊:"孕36周"变成"孕足月"

"惟一合理的解释是,将李丽云诊断为'孕足月'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便有了做剖腹产手术的充分理由。"

时间再次被拉回2007年11月21日。

按照位于北京西郊衙门口的润泽中西医门诊负责人杨建军的说法,这天下午两点左右,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曾来诊所看感冒。

由于见其病情严重,杨建军用车将其送到距离不到一公里远的朝阳医院京西院区(为表述方便,除非特指,以下所称"朝阳医院"均指朝阳医院京西院区)。这一描述亦被肖志军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证言所证实。

一个后经证实的细节是:当时李丽云是自己步行进入朝阳医院。门诊大厅挂号之后,先是在呼吸科门诊就诊,呼吸科医生杨汀2:50开始对其病情进行记录。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

第一位给李丽云看病的是朝阳医院呼吸科医生杨汀,按其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李丽云的病情比较严重,心跳达140,呼吸为40,血压 130-100。她不停咳嗽,咳出的是"黄脓痰",听诊后发现两肺"水泡音"。在杨汀看来,这是重症肺炎的指征,且可能伴有急性左心衰。杨汀认为事关两条生命,李丽云需马上住院。

然而,杨虽然认为李丽云应该马上住院,但没有将其转往心脏科或者急诊住院,而是转到了妇产科。按其解释,因为那里能"监测到孩子情况"。

而按杨汀的说法,电话沟通之后,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很痛快"地答应了。杨汀称,李丽云在呼吸科最多呆了15分钟,即被内科一位王姓护士陪同肖志军一起,用轮椅将其送到楼下的产科病房。

事后证实,这个电话是杨汀对李丽云确诊后实施的惟一诊疗措施。

据肖志军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他和李丽云当时很不理解医生的做法。原因仍旧是他反复说的那句话:我们到医院是来看咳嗽的,不是生孩子的。

据肖志军说,他和李丽云均将这一疑虑告知医生,并发生了争执,但对方坚持让他去妇产科。

按产科住院病史记录,李丽云到达产科的时间是下午3:40,这意味着李丽云在这至关重要的50分钟内没有得到任何救治。此时的李丽云,是一个已被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的孕妇。她在呼吸科查体时血压为130/100,而住院病历显示,在入妇产科之后,血压骤变为119/59,这意味着其病情在急剧恶化。

转至妇产科之后,赵会荣给李丽云又做了检查。诊断为"孕足月,急性心衰、重症肺炎"。所谓孕足月,是指孕妇妊娠满38周。这跟呼吸科医生杨汀为李丽云所做的"孕36周"诊断截然不同。

然而尸检结果证明,在对一名孕妇的怀孕周期判断上,相对正确的却是呼吸科医生。

值得一提的是,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还犯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错误:她在给李丽云作出"孕足月"诊断结论之前,对李进行检查时已经发现,李丽云妊娠子宫底高度为"剑突下二横指"。"剑突下×横指"是一个产科专用标志,系指医生通过触诊子宫底高度来判断孕妇怀孕周期。所有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 "相对应孕妇,是怀孕36周。作为妇产科副主任的赵会荣,不可能不具备这一产科常识。

病历中类似的矛盾之处还有,赵给李丽云的血压检查是:119/59毫米汞柱,舒张压已经明显低于正常值,然而却又诊断其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检查结果与确诊结果矛盾,使一位医务人员对李丽云病历上所写的"孕足月"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真实性充满疑虑。"任何一名合格的妇产科医生都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诊断,"该医务人员说,"惟一合理的解释是,将李丽云诊断为'孕足月'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便有了做剖腹产手术的充分理由。"

而先前对呼吸科医生已经起疑的肖志军,在看到"孕足月"的诊断后,对妇产科医生也不信任。"孕足月"的诊断在产科住院病历中出现过多次,在产科入院记录上,甚至写有李丽云的预产期为11月9日,这意味着李入院时已经超过预产期12天。

正是由于医院对李丽云"孕足月"诊断,不少媒体记者将李丽云定义为一名"难产"孕妇。

为准备剖腹产手术,助产师给李丽云插了导尿管,李丽云的反应越发激烈。在李丽云的死亡讨论记录中,将李丽云入院时的表现形容为"谵妄状态"。此为医学专业术语,意指病人意识不清,并产生大量的错觉和幻觉。

看到李丽云的激烈表现后,肖志军也与医生发生了冲突。"我不相信医生在治病,我只相信医生在杀人。"

抢救:死亡加速器?

胡志强认为,李丽云当时的身体情况显然不能耐受剖腹产手术,甚至连麻醉关也过不了;"全世界还没有孕妇因重病死亡而胎儿存活的案例"。

病历表明,从3:40被转到妇产,科病房后,李丽云即被抢救,而医生将为李丽云实施的剖腹产手术,也似被作为抢救李生命的惟一手段。

在决定给李丽云剖腹产的同时,妇产科还于下午4:30向ICU科发出会诊通知,ICU科主任曹志新赶到后,发现李丽云病情已经急剧恶化,心跳已经达到"奔马律"(医学专业术语,意为心跳非常急促)。

5:30,李丽云出现心脏骤停,6:45,李丽云已经测不到血压,6:50,其自主呼吸消失,瞳孔放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依此即可认定为死亡。7:25,医院正式宣布李丽云死亡。

在现场的病人们目睹了医生们抢救李丽云的场景,他们大汗淋漓,竭力抢救,但对李丽云之前被耽误的病情,他们一无所知。

后来曹志新面对媒体承认,即便当时给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生存的可能性也不到50%。

曹没有说这种可能低到什么程度。而在法医胡志强看来,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作为一名法医,胡志强曾有机会对李丽云案进行司法鉴定。但最终未果。不过,他得以看过李丽云的病历。认为以李丽云入住产科时的身体条件,根本不应该做剖腹产手术。因为她既不具备剖腹产的适应症,又存有剖腹产的禁忌症。

2007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中写明,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胡志强认为,李丽云当时的身体情况显然不能耐受剖腹产手术,甚至连麻醉关也过不了。

病历显示,朝阳医院给李丽云上呼吸机后5分钟后,李丽云的心率、血压下降,又过了5分钟,李丽云出现了心脏骤停。

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调查通报中的说法,专家评审结论为"患者就诊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孕妇死亡不可避免",一位医务人员称,这一结论应该修正为:医生如果抢救不当的话,死亡更加不可避免。

有专家称,在孕妇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剖宫产可能挽救胎儿生命。但对此胡志强表示质疑,"在我印象当中,全世界还没有孕妇因重病死亡而胎儿存活的案例。"

事实上,按病历记录,李丽云腹内胎儿早在5:00即已听不到胎心音,这是胎儿死亡的信号。

签字:半个小时的拉锯战

病历显示,此时距李丽云腹内胎儿丧失胎心音还有5分钟左右。

正如后来媒体所报道,在李丽云到产科住院之后,院方即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了如何让肖志军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字上。

按肖志军在一份由其签名的书面材料上的说法,在与医生发生冲突之后,他找到妇产科办公室,想要回衣服打算离开,结果妇产科医生赵会荣递给其一张需交5000元押金的"住院通知单",并让其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南方周末在这份住院通知单上发现,上面同样写有"孕足月"。

肖志军当即拒绝:"我爱人怀孕还不满八个月,你们怎么说满月了呢?"这显然出乎院方的预料。于是一场争取肖志军签字的努力由此展开。

4:55左右,主治医生赵会荣打电话给石景山卫生局疾控科一位崔姓工作人员,请示是否可以对李丽云做手术。病历显示,此时拒绝李丽云腹内胎儿丧失胎心音还有5分钟左右。

由于朝阳医院系市级三甲医院,不归石景山卫生局管辖,后者一方面安排石景山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谢颍赴现场指导急救,一方面遂打电话到北京市卫生局妇幼处请示,妇幼处负责人向正在开会的局领导请示后,答复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手术必须经家属同意。此时为5:30左右。

在此过程中,医院还打110报警,希望警察帮助做通肖的工作。但肖志军不为所动。

院方甚至还请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给肖志军诊断,看其是否精神有问题。最后确认肖志军精神没有问题。

在朝阳医院产科住院安胎的吕卫红、贺维彤夫妇,发现拒绝签字的肖志军后,也加入"劝签字"运动中。正是吕卫红事后以"正义网记者"身份在网上发表报道,引发"丈夫不签字"轩然大波。

5:30,李丽云开始出现心脏骤停,这是病人出现极度危险的征兆,参与抢救的医生开始为其做心脏按摩,帮其恢复心跳。而此时的肖志军对医院和医生已经完全丧失信任,在他看来,医生们给老婆"压肚子",是想继续害死肚子里的孩子。他不知道,孩子此前已经没救。

据肖志军当时在接受央视与南方周末联合采访时称,在诸人劝说之下,他曾写下"同意动手术",但后面加了一句,"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据肖说,医生看后即将其撕掉。

在院方强烈要求之下,肖志军最后写下:不同意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这行字后来被朝阳医院常务副院长赵立强及时向前来采访的记者出示。在记者的报道中,这又成为肖志军的"夺命签字"。

真相:被"制造"出来的难产?

自己步行入院的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却一直鲜有人追问。

肖志军最终没有在手术单上签字,而李丽云也在面前眼睁睁死亡,事件参与者吕卫红激愤难平,遂以《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当晚写成稿件在网上发表。此事迅即引起轰动。

而之后跟进采访的记者,也多以"难产"定义李丽云病情。如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出"李丽云,难产"两个关键词,仍可搜出7600个网页。

京华时报记者赵小路是为数不多的在稿件中没有提李丽云"难产"的记者之一,不过她当时同样以为李丽云剖腹产是必要的,因为医生告诉她,只有将肚子里的孩子拿出来,才有可能救活李丽云。对于肖志军当时的辩解,"他半疯半傻的,没人相信他的话"。"丈夫拒签字致孕妇死亡"的报道引起了强烈反响,肖志军则由此名扬天下,并成为"千古罪人"。据采访过他的记者称,连乘坐出租车司机在认出他后,也恨不能给他两拳。"岳母"李小娥更是每次见他便用矿泉水瓶子猛砸。肖志军痛不欲生、号啕大哭的情景,印在不少观众脑海中,然而鲜有人能原谅这位因"愚昧"害死妻子的农民。

北京市卫生局于11月29日以向媒体发布调查通报,结论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认为此事应吸取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

然而,自己步行入院的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却一直鲜有人追问。

事实上,在正式的鉴定意见出台之前,目前仍无法揭开此谜。然而,综观其在朝阳医院的就诊过程,医生的诸多救治行为却引起医务界人士的质疑。

据媒体报道,曾参加与抢救李丽云的朝阳医院ICU科主任曹志新事后认为,以李丽去当时的身体情况,应该立即去急诊。并由此认为肖李二人肯定没去过大医院,言下指二人缺乏就医经验所致。

然而有医务界人士对此说法质疑,因为病人不是医生,因不了解医院的规矩挂错号完全可能,问题是医生应该予以纠正。如果李丽云当时真的需要急诊治疗,那么呼吸科医生也应将其转急诊而不是妇产科。

事实上,南方周末记者在朝阳医院东院和京西院区分别走访发现,两个院区在挂号程序上存在一个重要不同,在东院,挂号之前由一名医护人员负责预检,然后指导病人挂哪个科室。而在京西院区从事这一岗位的却是一非医务人员。正因为如此,本该挂急诊科的李丽云才稀里糊涂地挂了呼吸科,接着又被稀里糊涂地转至妇产科。

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对李丽云由被呼吸科转到妇产科深为不解,因为按照医院"首诊负责制"原则,首先接诊的呼吸科医生既然诊断出李丽云患了重病,却为什么未对其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而是一个电话将病人转到对于抢救呼衰、心衰和重症肺炎较为外行的妇产科。在陈看来,即便因为李是孕妇,合理的做法也应该是请妇产科医生到现场会诊,而不是推到妇产科去。

更令陈晓兰深感奇怪的是,首诊负责制原本是为了避免医院科室之间相互推诿而延误病情。然而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却在未见到身患重症肺炎的李丽云的情况下,竟然毫不犹豫地接收了这位来看咳嗽的高危病人。

陈晓兰认为,正是由于呼吸科和妇产科接连犯下的失误,使李丽云在医院内踏上一条不归之路。院方后期的抢救虽然非常努力,但已经于事无补。

肖志军:消失的"全民公敌"

他是那个被制造出来的愚昧者加冷血者,还是这场悲剧加闹剧中的明白人?

李丽云死后,其父母李旭光、李小娥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同时告上法庭。"丈夫不签字致孕妇死亡案"经媒体报道之后,即有多名律师希望免费代理这起影响巨大的案子,北京律师王良斌最后胜出。

王良斌刚接手该案时,一度曾将肖志军也列为被告。然而在深入调查之后,他将疑点更多集中在医院身上。对朝阳医院的索赔金额,也由1000元升至120万元。"现在看来,我们当初都有点被误导了。"王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王良斌一度状告北京市卫生局,他认为后者做出的"不签字,不手术"决定,违反了相关法规,干预了医院和医生对李丽云实施救治的自主权。而后来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调查通报也有失中立和公正。此前,王良斌调查发现,这份交给媒体的调查通报材料上并没有盖章。南方周末日前查阅北京卫生信息网,发现这份通报已经不复存在。

一年多以后,王良斌承认,自己远远低估了案情的复杂。据其称,曾有不少人用各种方式向他施压,甚至建议其以"健康"原因辞掉该案。他用"煎熬"形容一年多来的感受。

在进行第一次司法鉴定之后,原审法官突然调离,接任法官提出请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王良斌坚决反对,认为医学会的鉴定有偏袒医院之嫌。

2008年11月6日,倍感压力的王良斌将代理词在个人博客上公布,他以此种方式提前让更多人知道他眼中的李丽云死亡案真相。

当年11月底,朝阳区医学会以市卫生局已组织专家评审为由,表示不再对李丽云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最后以摇号方式确定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为李丽云作死亡过错鉴定。

肖志军则长久杳无音信。在成为"全民公敌"之后,其远在湖南郴州的家人曾将他带回老家,以免在北京生出意外。在此期间,李家打电话告知其到北京"把事情说清楚"。"他知道要他来是逼他自己承认有错,可还是去了,他说不去对不起李丽云。"父亲肖家善说。

肖家善还说,肖志军去年腊月二十一怀揣六十元钱离家,至今没有音讯。在家时,他唉声叹气,茶饭不思,并曾多次说:死也要死在北京,李丽云之死,让他良心上过不去。

李丽云病历中一份化验单表明,这名孕妇生前并没有出现贫血等孕妇常见病,一名医生看后感叹道,这说明肖志军对李丽云照顾得很好,在那般贫穷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李丽云的正常营养水平。事实肖李二人打工的餐厅服务员曾对记者说起,肖志军几乎天天晚上给李丽云洗脚。

在媒体的眼中,肖志军成为一个无可争议的愚昧者,一个不负责任到宁可放弃老婆孩子程度的冷血丈夫。人们先将他定性为一个魔鬼,然后全力搜集他是魔鬼的证据,并探究背后的原因。最后,肖志军成了一个不切实际的自大狂,一个没有生存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而今,一位采访过此事的记者承认:在那种情况下坚持不签字,或许真的表明,肖志军可能才成了这场悲剧加闹剧中的那个明白人……

(凤凰周刊王骞对此文亦有贡献)

"剖腹产救不了李丽云"

作者: 胡志强(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法医鉴定人)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肺部感染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当时是自己走到呼吸内科门诊的,仅仅2个多小时后,李丽云即发生呼吸心跳停止,并最终死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真的是"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吗?根据尸体检验和病历资料,从一个职业法医的角度,提出如下个人意见:

1.李丽云腹中的胎儿尚未足月,就诊时没有临产。

根据对李丽云尸体的法医鉴定书记载:腹中的胎儿重1948g, 头 围 31cm, 胸 围27.3cm,腹围25.4cm。证实胎儿的发育程度在妊娠的34周左右,为不足月儿。

俗话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孕妇在分娩前,往往出现一些预示孕妇不久将临产的症状,称之为先兆临产:包括假临产、胎儿下降感和见红。而当孕妇出现有规律且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腹部疼痛时,则标志着产妇进入临产状态。

李丽云是以肺部感染就诊的,并不是临产而去生产的。李丽云确切的怀孕时间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临产的先兆和表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在未进行必要产前检查的情况下,仅凭估计的末次月经时间,估计胎儿为"孕足月",而要进行剖宫产,我个人认为极其草率。

2.李丽云缺乏紧急剖宫产的指征。

剖宫产术是一种经腹切开子宫壁取出能存活的胎儿及其附属物的产科手术。既然是手术,就必然存在着它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剖宫产手术的适应症按程度、时间及来源可以分为很多种,如:骨盆严重狭窄或畸形;先兆子宫破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者;前置胎盘;高危妊娠;胎儿窘迫;胎位异常等。禁忌症主要包括: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的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

所谓"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不全者"是指孕妇患有严重的器质性心脏病,不是指因为肺部感染所致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就本例来看,孕妇李丽云并无采取剖宫产手术的任何适应症;相反,入院时即有重症肺炎,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情况非常危急,属于紧急剖宫产的禁忌症。不要说孕妇李丽云还没有剖宫产手术的指征,即使确实存在剖宫产手术的指征,在合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手术,因为当时李丽云母子根本不可能耐受手术,就是手术了,也会死在手术台上。此时医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也只能是,积极控制感染,改善通气和组织供氧,严格控制输入液体量,纠正心力衰竭,而不是进行剖宫产手术。

3.呼吸心脏内科医师的救治缺位。

根据肖志军陈述,李丽云被送到医院时是下午2时许,是自己走进呼吸内科门诊的。北京市卫生局的调查认定,李丽云是下午2时50分在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周",50分钟后的3时40分由呼吸内科门诊用轮椅推入了妇产科病房。后来在李丽云的整个抢救治疗期间,并没有呼吸心脏内科的医师到场进行救治,甚至于没有邀请其参加会诊。对于一个已经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可能的危重病人,在50分钟的宝贵时间里,呼吸内科医生采取了什么诊疗抢救措施?这样的病人能转科吗?为什么要转到妇产科?在李丽云的整个抢救过程中,呼吸心脏内科医师的救治是完全缺位的。

4.存在致命性的处理错误。

对于一名患有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的患者,正确的处理应该是严格控制输入液体量,保持体液负平衡,每天出入液体量一般应控制在入量比出量少500ml 左右,同时应参考患者的中心静脉压、血压、肺动脉楔压、脉压以及尿量来随时调整。同时可以采取给予一些血管扩张剂、利尿剂以及四肢轮流结扎止血带降低心脏前负荷等措施。而根据李丽云的病历记录:下午3时40分,住入妇产科后,当即进行了两路静脉输液,输入的均为生理盐水、碳酸氢纳、万汶、甘露醇等扩充血容量的液体。输入液体5分钟后,李丽云出现"呼吸困难加重,端坐呼吸,咳大量泡沫样痰",15分钟后"咳出大量粉红色泡沫样痰"。再后来,下午5时,胎心测不到,5时30分,李丽云心跳呼吸停止,7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在3个多小时的时间里,静脉液体入量将近2500ml,而记录出量为零。对于一名心肺功能严重衰竭的患者,如此大剂量的补液,只能进一步加重心脏的负荷,加速患者的死亡。因此,这种处理是引起李丽云迅速死亡的致命性医疗错误。(原载《南方周末》)

来源:人民网  柴会群

 

也谈谁杀死了李丽云?

——《"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批判

平儿医师 医生

2009年4月29日,《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发表了《"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以下简称柴文),在这篇文章当中,他对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事件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然有人说,其实这位柴记者并没有指出导致李丽云死亡的元凶就是北京朝阳医院(或者具体诊治李丽云的医生),但他的字里行间,早已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正是因为朝阳医院(或者医生)错误的诊治导致了李丽云的死亡。

对于这篇文章,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毋庸置疑。立场决定主张,屁股决定脑袋,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我也只是想从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点上,来批判柴大记者的文章,以其表面心迹,至于读者是否同意,则不在我思考范围之内。我的邮箱是woodywoodpecker8@163.com,欢迎读者来信批评,我愿给予相应答复,但若出于人身攻击的批评,则笔者将置诸不理。

批判之一:尸检结果显示李丽云的死因是肺炎恶化,这是否表明孕妇死亡可以避免?

尸检结果显示李丽云死因是:妊娠晚期患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这样的说法显得太过专业,一般的人还真看不懂,于是柴文中请出了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霍家润来做解释:"这表明李丽云死于呼吸系统疾病。"但是"对于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这种并不严重的疾病,如何'继发'为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以至于最终呼吸衰竭死亡,霍家润拒绝作出进一步解释。"

不过,虽然霍家润拒绝做出进一步解释,柴文中仍然指出"霍家润承认,在明眼人看来,鉴定意见书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至于"鉴定意见书""很能说明"什么"问题",柴文就语焉不详了,当然,从柴文后面的论述里边,记者还是很有倾向地表达了"鉴定意见书"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生)的诊治失误,导致了"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后造成了孕妇死亡。

不过这样的逻辑让人疑惑,霍家润说得很明白,"我们主要是按法院委托要求出具客观的尸检鉴定意见书,而不是认定医院在治疗中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鉴定意见书"只是说明李丽云的死因,至于这个死因的具体发生与发展,医院在治疗中是否有过错,"鉴定意见书"根本不可能做出任何说明。可恰恰就是柴大记者这样的"明眼人"从"鉴定意见书"里边得出了不合逻辑的结论。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很显然,"明眼人"是把"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当成了"并不严重的疾病"了。

"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是病理诊断,在临床上,一般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肺炎是常见病,我国年发病率在千分之二左右,正因为它常见,许多人就认为这不过是"并不严重的疾病"而已,可根据WHO统计,就是这种"并不严重的疾病"是导致全世界人民死亡的第二位原因,仅次于心血管系统疾病。而妊娠合并肺炎,也是孕产妇非产科因素的第二死因,所以它是需要立即处理的妊娠合并症,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李丽云就是极好的例子。报道中,我们发现,2007年11月21日,这天下午两点左右,李丽云在肖志军陪同下,曾去诊所看"感冒"。由于见其病情严重,该诊所负责人杨建军用车将其送到距离不到一公里远的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此时已经说明李丽云的病情严重,诊所无法处理,不得不专门用车送到大医院治疗,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2点50到达朝阳医院呼吸科。

在朝阳医院呼吸科,李丽云的首诊医生杨汀给出的诊断是"孕36周,重症肺炎"。重症肺炎是一个临床诊断,教科书给出的解释是在肺炎的基础上合并有严重的并发症,比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中毒性脑病等。杨汀医生指出"李丽云的病情比较严重,心跳达140,呼吸为40,血压130-100。她不停咳嗽,咳出的是'黄脓痰',听诊后发现两肺'水泡音'。"从他的描述看来,李丽云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血压高(100mmHg的舒张压明显高于正常,提示孕妇很可能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听诊双肺可闻及"水泡音",所以杨汀医生认为"这是重症肺炎的指征,且可能伴有急性左心衰。杨汀认为事关两条生命,李丽云需马上住院。"

按照首诊负责制,杨汀医生将决定李丽云收入医院的哪一个具体科室,那么李丽云应该收入什么科室呢?

按照柴文的说法,此时应该"转往心脏科或者急诊住院"。但心脏科并没有能"监测到孩子情况"的人员配备和设备,也缺乏抢救妊娠合并重症肺炎的经验。妊娠合并重症肺炎,毫无疑问,属于妇产科的专业范畴,应该转入妇产科。

杨汀正是将李丽云转入了妇产科。

在杨汀医生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什么缺陷呢?柴文中这么写了一笔"事后证实,这个电话(杨汀协调转科的电话)是杨汀对李丽云确诊后实施的惟一诊疗措施。"

很明显,柴大记者犯了一个错误,把诊断和治疗完全割裂了开来,认为医生的诊断过程不属于"诊疗措施",所以才会得出上述的结论。

柴文中指出,"李丽云在呼吸科最多待了15分钟",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杨汀医生的问诊、查体以及联系转科的全部过程,在这里,我不得不佩服杨汀医生的动作的确迅速。一个诊断的确立,至少需要经过详细的问诊、查体,有些还需要特殊的实验室检查。而详细的问诊查体,不是看一眼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医学院对毕业医学生的要求是在1个小时内完成问诊和体格检查。当然,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很多医生可以大大缩短问诊和查体的时间,但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在李丽云待在呼吸科的时间内,杨汀医生询问了她的病史,计数了呼吸频率,心率,测量了血压,听诊了肺部,联系了妇产科,这些过程,在15分钟内完成,是极为迅速和恰当的。而这整个过程,都是杨汀对李丽云的"诊疗措施"!

而按照"按产科住院病史记录,李丽云到达产科的时间是下午3:40"。从2点50到3点40,中间有50分钟的时间,柴文中描述"这意味着李丽云在这至关重要的50分钟内没有得到任何救治。"

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首先,柴文中描述"据肖志军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他和李丽云当时很不理解医生的做法。原因仍旧是他反复说的那句话:我们到医院是来看咳嗽的,不是生孩子的。据肖志军说,他和李丽云均将这一疑虑告知医生,并发生了争执,但对方坚持让他去妇产科。"

这说明,肖志军和李丽云并不愿意到产科入院!作为医生,不能强迫病人入院接受治疗,只能通过说服病人,说明疾病的严重性,促使病人自愿接受医生的诊治。而在说服肖志军和李丽云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经过医生坚持,后来肖志军和李丽云才同意到产科入院。这是耗费时间的第一个原因。

其次,从朝阳医院的呼吸科到产科,用轮椅转送病人也需要时间,这是耗费时间的第二个原因。

第三,在医院待过的人都知道,住院病历记录患者到达科室的时间,是从住院手续到达科室的时间算起,原因是住院病历记录的时间不能早于入院处记录的时间,在采用电子病历的医院更是如此。假如入院处的电脑没有把病人的信息传送到科室,即使此时患者可能早已在科室中接受诊治,科室的电脑也不能对病人做出任何记录。而办理入院手续,当然,也需要耗费时间。

这三个原因,便是这50分钟耗费的原因。如果非要把这50分钟时间的消耗算在医院和医生的头上,只能说不切实际。

进入产科之后,"赵会荣给李丽云又做了检查。诊断为'孕足月,急性心衰、重症肺炎'。"这里的"孕足月"成了柴文对医院和医生大加挞伐的一个重要细节,这一点,我将在后文中作出具体阐述。接下来医生对李丽云进行了抢救,这一过程,我也将在后文作出说明。

在进入朝阳医院后数小时内,李丽云即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这一过程说明:1、在看病之时,李丽云病情即较为严重,妊娠合并重症肺炎,属于产科危急重症;2、李丽云病情发展极为迅速,很快导致病人死亡。

至于李丽云病情进展迅速,很快死亡的原因,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假设。

疾病的自然过程:意思就是说,李丽云的死亡是由于疾病本身导致,医生采取的治疗措施无法阻断疾病进展,无法挽回其生命。这个原因是建立在医生的治疗措施没有错误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治疗过程中,医生的诊疗措施是符合诊疗常规的。

医生的诊疗失误。这就是说,医生的诊疗措施违反了诊疗常规,最后加速了李丽云的死亡。

那么医生的诊疗错误是否违反了诊疗常规呢?这个,就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才能说明了。而在2007年北京市卫生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已经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这个结论说明,在"专家评审"中,李丽云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不是由于医生的诊疗失误造成的。

当然有人会认为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不可信,需要经过司法鉴定才能做出结论,这个,大家也就只有等待司法鉴定的结论了,不过需要明确一点:临床医生的诊疗常规不是法医制定的。

批判之二:"孕36周"与"孕足月"有什么区别?

在柴文中一再强调一点"李丽云怀孕是不足月的。"因为柴大记者认为"李丽云正是因为被医生诊断为'孕足月'方要求其做剖腹产手术。"

对于医生要求李丽云做剖腹产手术的原因,我们后面再谈,现在这里先说说李丽云怀孕是否足月的问题。

在临床医学上,孕足月的概念是指怀孕满37周。这里的怀孕满37周不是指受精后满37周,而是指末次月经算起,满37周。

在柴文中指出:"尸检鉴定意见用语极为考究,显得经过了深思熟虑。如对所怀胎儿是否足月问题,鉴定意见巧妙作答:李丽云腹内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对于孕妇而言,胎龄是个很少使用的概念,医学更多使用的是'妊娠期',胎龄36周的胎儿,对应的是妊娠34周的孕妇。"

既然"尸检鉴定意见用语极为考究,显得经过了深思熟虑",那我们也深思熟虑一下"尸检鉴定意见用语"。医学上的"妊娠期"是什么意思呢?是说的"末次月经算起",还是"受精后算起"?与之对应的"胎龄"又是什么意思呢?

妊娠期是指从妇女卵子受精开始至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除之间的一段时间。为了便于计算,临床上妊娠通常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算起。

而胎龄指从卵细胞和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到胎儿自母体中分娩出来的这段时间。也就是说,胎龄是从受精后算起的。通常,胎龄要比妊娠期晚2周。也就是说"鉴定意见巧妙作答:李丽云腹内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推断出的妊娠期是38周,完全属于足月孕!

在柴文中,还有一个地方也说明了李丽云属于足月孕。

"她(赵会荣)在给李丽云作出'孕足月'诊断结论之前,对李进行检查时已经发现,李丽云妊娠子宫底高度为'剑突下二横指'。"这里本来也是柴大记者用来对医生进行挞伐的地方。柴大记者说"所有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相对应孕妇,是怀孕36周。"而实际上,所有的妇产科教材均显示,与"剑突下二横指"相对应的孕妇,是36周末!前面已经说过,孕37周就算足月,而36周末,只要是学过汉语和逻辑的人都知道,与37周,差的就是1天!只有一天的差距,非得说"孕不足月",只能说是偏激。

在柴文里,柴大记者巧妙地利用了读者对医学专用词的陌生,得出了是非完全颠倒的结论!

退一万步说,假如是法医弄错了概念,——这样的法医也该下课了——,把胎龄和妊娠期弄反了,那么李丽云是否就不能做剖腹产了呢?

当法医弄错了概念,胎龄36周,实际上指妊娠36周的时候,此时如果生产,当然是早产,那么此时行剖腹产,对胎儿会有多大的影响呢?或者说,如果此时行剖腹产,胎儿能否存活呢?

在所有的妇产科学以及儿科学教科书里都显示,36周出生的胎儿生活力良好,基本可以存活。

也就是说,此时对李丽云进行剖腹产,生下的孩子基本可以存活,在胎儿本身,不存在剖腹产的禁忌。

批判之三:抢救是加速死亡,还是延缓死亡?

在柴文的第三部分,用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小标题"抢救:死亡加速器?",简直骇人听闻,给人感觉医生不是在救治病人,而是在加害病人;不是疾病给李丽云带来了死亡,而是医生的抢救将死亡带给了她!

这里就要说明,医生对李丽云的抢救是否存在失误。

在柴文中也承认"在现场的病人们目睹了医生们抢救李丽云的场景,他们大汗淋漓,竭力抢救",这说明医生的抢救是相当积极的,至于是否合适,我前面也说过,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才能说明。我仅在此发表我的看法。

柴文对抢救的质疑在于"医生将为李丽云实施的剖腹产手术,也似被作为抢救李生命的惟一手段。"先不说医生们"大汗淋漓,竭力抢救"的场景被柴大记者直接无视,而剖腹产对李丽云是否适合这一点,我也与柴大记者的观点存在很大差异。

柴大记者为了说明李丽云不能做剖腹产,搬出了两个证据:2007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和法医胡志强的证言。

柴文中说"2007年1月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中写明,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胡志强认为,李丽云当时的身体情况显然不能耐受剖腹产手术,甚至连麻醉关也过不了。"根据这些,柴大记者认为李丽云不能做剖腹产手术。

能否做剖腹产手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者是否具有手术适应症,二是患者是否有手术禁忌症。

首先,我们先看看李丽云有没有手术适应症。教科书指出:轻型肺炎可积极治疗,等待胎儿成熟后分娩,重型肺炎应纠正呼吸衰竭、低氧血症、酸中毒、电解质失衡,根据胎龄,胎儿宫内情况及有无产科并发症决定终止妊娠的时机及方式。这里写明,妊娠合并重症肺炎需要终止妊娠,就是说,李丽云必须要终止妊娠,因为李丽云还没有临产,剖腹产就成了李丽云终止妊娠的唯一方式,也就是说,李丽云是具有剖腹产手术的适应症的。

再看李丽云是否有剖腹产手术的禁忌症。

的确,《实用妇产科学手术与并发症治疗》中写明,孕妇一般状况差或合并严重内外科疾患,不能耐受手术,必须给予有效治疗,待病情改善后方可考虑剖宫产术。但这个禁忌症是相对的,不是说绝对不能做剖腹产手术,而应当从孕妇和胎儿两方面情况来综合考虑。

我们在柴文中看到,经过积极抢救,包括请ICU科(重症医学科)会诊,医生尽了全力,各种保守治疗措施均未挽回孕妇和胎儿的生命。说明保守治疗对李丽云和胎儿来说根本无效,必须通过手术治疗,母子才有一线生机。

这生机有多大呢?柴文中说"曹志新面对媒体承认,即便当时给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生存的可能性也不到50%。曹没有说这种可能低到什么程度。而在法医胡志强看来,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就是说,李丽云行剖腹产手术生存的概率在0-50%之间,还有生存的希望,而不做剖腹产手术,事实已经给了我们答案,100%死亡!

在这样的情况下请你选择,你是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呢,还是不同意?

如果此刻你还有些犹豫的话,我再说明一个事实,柴文中说"有专家称,在孕妇抢救无望的情况下,剖宫产可能挽救胎儿生命。"前面已经提过,李丽云腹中的胎儿已经足月,分娩后可以生存,而且李丽云的胎儿是先于李丽云死亡,说明胎儿在李丽云体内已经无法生存,必须立即脱离母体,就是说,即使从挽救胎儿生命的角度来看,也必须做剖腹产。

而柴文为了说明不能做剖腹产,又写了一句话:"在我印象当中,全世界还没有孕妇因重病死亡而胎儿存活的案例。"这是法医胡志强的话,而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这句话的前提是孕妇死亡,就是说,假如孕妇没有死亡,这句话就等于没说,我们知道,李丽云的胎儿是先于李丽云死亡的,所以要靠胡志强的话来否定剖腹产手术抢救胎儿的可能性,一点说服力都没有。

所以,剖腹产手术是挽救李丽云母子的唯一希望,而肖志军的拒绝签字,则是消灭了李丽云母子生存的全部希望。

批判之四:肖志军的签字是否合适?

在柴文中曾经提到一个细节:"据肖志军当时在接受央视与南方周末联合采访时称,在诸人劝说之下,他曾写下'同意动手术',但后面加了一句,'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据肖说,医生看后即将其撕掉。"

先不说这个细节的真实性,我们假定它是真实的,那么肖志军这么签字是否合适呢?

天涯上有位叫俞二郎的网友这么说"大家都知道这个签字相当于合同,是保护病人,也是保护医生的一种手段。如果有人不理解,我可以解释一下。保护病人——如果医生不经过你的同意,给你切胳膊锯腿,你可以告他。讨回公道。保护医生——经过病人同意,去完成一个可能出现风险的任务,在任务中能放心地去完成,不会有什么顾虑。这就是签字的作用。"

他说的很有道理。肖志军的签字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同意手术,二是要求医生把"大人和小孩救活",也就是说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是同意手术的先决条件。我们前面说,把"大人救活"的概率是0-50%,把"小孩救活"的概率现在还不太明确,但肯定不会是100%,综合起来,要把"大人和小孩救活"的概率就更低了。要求医生保证把"大人和小孩救活"才能做手术,任何医生都不会认可。所以医生把这份签字撕掉了。

俞二郎又说:"医生不愿意承担后果,但是还得救人,合同撕毁了可以重新签定。于是第二份合同又要求签定,肖志军最后写下:不同意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

这就成了肖志军的"夺命签字"。

批判之五:真相到底是什么?

"自己步行入院的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却一直鲜有人追问。"这是柴文中的话,也说明了柴大记者写这篇文章的宗旨,是要追问"李丽云,因何在医生们的眼皮底下,不到3小时就病情危急,并最终死亡"他要来追寻李丽云死亡的真相了!

不过,不仅仅是他,连我,也在追寻这个真相。

网上有人说,医生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担着卖白粉的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何高风险?就在于疾病纷繁复杂,病情变化迅速而凶猛,自己步行入院而不久即在医院死亡的病例比比皆是,哪怕是在医生的眼皮底下,因为医生不是万能的,他只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做事。

北京市卫生局于11月29日已向媒体发布调查通报,结论认为"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在没有行剖腹产手术的情况下,李丽云母子双亡。

但柴大记者仍然要否认这个结论,他说:"综观其在朝阳医院的就诊过程,医生的诸多救治行为却引起医务界人士的质疑。"

他找来的所谓医务界人士,就是传说中的"打假医生"陈晓兰:"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对李丽云由被呼吸科转到妇产科深为不解,因为按照医院'首诊负责制'原则,首先接诊的呼吸科医生既然诊断出李丽云患了重病,却为什么未对其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而是一个电话将病人转到对于抢救呼衰、心衰和重症肺炎较为外行的妇产科。在陈看来,即便因为李是孕妇,合理的做法也应该是请妇产科医生到现场会诊,而不是推到妇产科去。更令陈晓兰深感奇怪的是,首诊负责制原本是为了避免医院科室之间相互推诿而延误病情。然而妇产科副主任赵会荣却在未见到身患重症肺炎的李丽云的情况下,竟然毫不犹豫地接收了这位来看咳嗽的高危病人。陈晓兰认为,正是由于呼吸科和妇产科接连犯下的失误,使李丽云在医院内踏上一条不归之路。院方后期的抢救虽然非常努力,但已经于事无补。"

我们先看看陈晓兰是什么样的人。一篇关于陈晓兰的介绍是这么写的:1969年,17岁的陈晓兰下乡到江西农村当赤脚医生,师从两位"反动学术权威",一位是华侨,从德国回来报效祖国,被打成了特务;另一位曾是江西省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他们对陈晓兰要求很严,一招一式严格按照规范,不得偏差。以至于20年后,陈晓兰中专毕业实习时,一操手术刀,老师不禁惊道:"你这是德式!"

也就是说,陈晓兰是赤脚医生出身的中专毕业生。

另一篇文章中介绍陈晓兰说:1988年,工厂倒闭,36岁的陈晓兰下岗了。在将近两年时间里,她四处奔波地找工作,当自信和勇气近乎耗竭时,才调入了梦寐以求的医院,成为理疗科的医生。理疗科,那是医院最好的科室,工作环境舒适,不值夜班,还拥有内科、外科、儿科的处方权。

这说明,她是地段医院理疗科医生。

结合起来说,陈晓兰是赤脚医生出身的中专毕业的理疗科医生。那么她是否有医师资格呢?我查找了卫生部医师信息查询网站,里面根本就没有与她相关的信息。也就是说,陈晓兰根本就不具有合法行医的资格,根本没有处方权!

一个不是执业医师(连助理医师也不是)的女人,看到妊娠合并肺炎的病人从呼吸科转到妇产科当然要"深为不解"了,因为她根本就不知道这样的病人该如何诊治!

当然,陈晓兰不知道最好,如果她在场指手画脚,难免要吃"非法行医罪"的官司。

往事已矣,李丽云事件的发生快有两年时间了。我们面对这样的悲剧也只能痛定思痛,总结经验教训,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而不是不停地指责医院和医生,不断地发一些耸人听闻的文章来哗众取宠,误导大众。

最后,愿李丽云和她还未面世的胎儿安息!

来源:南方网  平儿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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