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共同体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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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几年前我就意识到,中国的问题在于《利益共同体》。正是因为这个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才会有那么多神奇的事情发生在这块土地上。
我常常批评政府没有信用,但是在利益共同体中,他们是很讲信用的。如果他们中的谁胆敢抛弃他们的同伙,那么他们很可能就会在下一次被抛弃。
美国的谢淑丽研究指出:中国的领导层分裂是动乱之源,二十年前便是如此。
基于这一点认识,利益共同体必须全力维护整体的团结和稳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重中之重。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个共同体距离分崩离析也就不远了。
所以。
不论是欺实码案还是邓玉娇案,保住同伙是他们必须做的事情。
那么胡斌可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的,但实际上却是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同样邓玉娇可以以"正当防卫"免于起诉的,但却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胡 斌案中,砖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等人为他找到规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是他并非主观故意要撞死人。实际上这种辩护从法律 上说是很无力的。按法律条文上对此罪说明来看,此案已经具备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等,即使是有争议的主观要 件,从法律解释上说: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 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作为一名驾驶员,显然已经具备了明知其严重后果的条件,而在闹市区故意严重超速行驶,即使不是(希望)故意要撞死人,也至少是(放任)不把撞死人当一回事——即法律上即使不是直接故意,也已经是间接故意。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胡斌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障碍。
好吧,法律也要以人为本,能从轻就从轻吧。
那么邓玉娇呢?
从法律上说,邓玉娇故意杀害邓贵大的法律要件根本不全——因为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在此案中完全不具备——邓玉娇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在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检方最多只能以"过失杀人罪"进行起诉——从法律上说,即使邓玉娇的确是正当防卫,检方也的确应该起诉,最后由法院来判决。这是因为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刑事案件是公诉的,检方必须起诉。
但是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就有问题了。这回为什么就不以人为本了呢?就算不从轻也至少应该实事求是吧。
于是我只能理解为这是利益共同体的一种自我保护。
胡 斌不过是个小P孩子,对于利益共同体来说牺牲也就牺牲了。然而他妈是衢州的政协委员——在中国,政协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大家应该心理有数。据说他们家也不是 什么"大富"之家,只不过是卖点衣服的小生意。但是卖衣服能卖到政协委员的地步,显然跟别的卖衣服的人不同——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已经进入了利益共同体。
所以利益共同体不能轻易抛弃他们。
至 于说花钱买命的说法,我认为是FUD。对于谭家来说,113万一点也不多,谭卓要是还活着,老老实实工作十几年也就有了——显然他这辈子原本也不止还有十 几年。所以这是谭家应得的。而谭家对于胡斌家的权利要求也权限于民事部分,就算买也只能买掉民事部分。如前面所说,刑事部分还是要公诉,与谭家无关。
再来说邓玉娇案 。
邓 贵大不过是镇招商办的一个小吏,邓妻对他的描述也未必不是真实的——城管们回到家里也是很温柔的。然而他在为利益共同体工作,而且同行的显然不止是他们这 样的小吏。邓主任的工作成绩应该一向是卓有成效的,否则也不致于练就这样一套欢场上的熟练手段——诸如拿钱砸人并推倒之类。同时也可见各地所谓招商的背后 又是何等的腐败和淫乱。
然而我还是不愿意过于苛责这样一位小人物——虽然他已经贵为主任,然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未必不只是一个跑脚的喽啰。更何况他已经是一位死者了。
而活着的人是不能不做点什么的,否则以后还有谁会为他们跑腿挡刀呢?今天他们不保卫邓贵大,明天工人农民手里铁锤镰刀就会砍到他们头上。更何况案件里还有他们的同伙要保护。
一个小镇里的命案不但引发全县的封锁还惊动中宣部加盟支援,显然说明这个利益共同体已经决定全力自保了。
虽然最新的消息称邓玉娇是"防卫过当",而且陷阱仍然很多,比如《朱明勇: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所说。
这样的分析结论让人感觉很悲哀以致绝望。这样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仿佛无坚不摧而又刀枪不入,屁民们又哪里还有翻身的希望。
至于陈希同陈良宇之流就不用提了,那只是利益共同体正常的新陈代谢,与屁民无关。
然而希望总是诞生于绝望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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